【山东胜诉案例】京康吴文琦律师、李壮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撤销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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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中,往往政府机构的征地程序及征地文件不合法,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信息公开,核实征地的合法性,若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是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件事实

当事人林先生位于山东省xx市xx镇xx村土地因“公路及连接线工程项目”涉及土地征收,但征收方并未公开征地批文、征收公告等相关文件。为核实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协议签订程序的合法性,林先生于2023年6月18日向当地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所涉征收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并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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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该项目所涉:1、申请人户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协议;2、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用地报批时拟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6、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8、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9、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26日收悉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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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书中认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1、申请人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户(其配偶与xx村签订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协议”的信息,系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协议,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律师风采

承办律师认为,该答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及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该政府机关应当公开的信息,市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进行准确答复,错误的将行政协议认定为民事协议,应当撤销其答复,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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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土地征收行为,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下属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告;最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093号案例的审判观点,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而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即实施征收行为过程中,除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能够作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外,其他未经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授权的组织或者部门无权作为签订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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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协议系行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一方为土地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被征收人,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且征收土地行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服务目标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因此,申请人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并非民事协议,申请人所申请的“申请人户(其配偶与xx村签订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协议”系被征收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政府机关所做上述答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及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请求政府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并提供“申请人户(其配偶与xx村签订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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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承办律师认为,市政府对申请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机关观点

复议机关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6、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已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主动公开,并提供了网址供申请人查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站截图,以及本机关登录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提供网址后的查证情况,可以证明登录相关网址后,确实存在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但是征地前期准备中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的内容显示为“相关附件暂未上传”。被申请人虽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但是因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内容显示“相关附件暂未上传”,故,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二项答复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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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市政府作出的第一项答复认定事实错误,第二项答复公开内容不全面,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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