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魏先生系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民。经公开招标于2004年取得该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等所有权,为发挥土地效用,自2004年至2006年陆续搭建一部分建筑物,此20年间依法行使合同权利,未产生任何纠纷,却在2024年9月突然收到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魏先生对此十分疑惑,经网上多方查找对比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维权,后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联系了后台工作人员并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京康律所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协商案件具体情况,梳理相关思路。最终,魏先生决定委派京康律师事务所魏玉春律师代理此案。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魏玉春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案件全部事实,了解完全部情况后向魏先生分析:当地镇政府出具的《协助查询审批情况函》和《复函》等均无法有效认定案涉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且在没有完成调查取证情况下就作出行政行为,也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救济途径,魏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系明显的程序违法。

在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后,魏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案件结果
魏先生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的诉讼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