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诉案例】街道办和市城管都不承认强拆?京康彭晓刚律师: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2025-02-27

当行政机关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相对人拒不改正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政处罚预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予以处罚。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结合近期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和大家聊一聊。


案件事实

包先生是广东省某市某街道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该房屋是2016年3月23日本村村民张先生转让给包先生的,两人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2024年5月20日,街道办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包先生在涉嫌在未经批准、在涉案土地上擅自搭建铁皮房屋,向包先生作出《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因该通知书未写明相对人是包先生,因此包先生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谁料,2024年8月2日,街道办就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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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先生非常生气,在法治社会下,街道办仅凭一张《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就强拆我家?在朋友的力荐下,包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彭晓刚律师代理本案。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彭律师介入本案后,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指出本案确认违法强拆事实不难,但是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确定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强拆责任!根据包先生提供的现场强拆情况以及彭律师查阅当地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定,彭律师认为应把街道办列为强拆主体作为被申请人,因市城管局也在本案中起到了协助作用,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包先生合法权利,彭律师认为应把市城管局列为第三人。彭律师认为街道办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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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阶段,彭律师坚定地指出:首先,被申请人街道办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拆行为,其主体不适格,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再次,被申请人街道办未取得相关手续、暴力拆迁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详细论证了被申请人暴力拆除包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申请人损失并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恢复被拆房屋原状。

在法庭上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戏剧性的一幕,街道办和市城管局互相扯皮,互相推诿,谁都不想承认强拆,谁都不想担责。但是法院终归是讲事实讲证据的地方,彭律师相信,朗朗乾坤,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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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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