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李先生系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23年当地涉及过境高速项目,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事项迟迟未达成一致的意见。直至某天,征收部门在未经过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
起初,李先生满怀希望地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维权,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部门对他的合理诉求采取了漠视态度。转机出现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在浏览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时,发现了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这一发现如同一束光,照亮了他们维权的道路。于是,他们满怀期待地通过微信留言的方式,向京康律师事务所发出了求助的信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迅速响应,其中,张律师第一时间与李先生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案情沟通。张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条理分明、逻辑清晰的梳理,充分展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素养和高效执行力。这次深入的交流,让李先生对张律师及京康团队产生了深深的信赖,他们毫不犹豫地决定委托张律师作为他们的法律代理人,携手并肩,共同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律师调查得知:早先在2022年-2023年间,当地街道办事处向李先生作出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告知李先生在限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李先生因对房屋补偿面积、安置补偿方式等有异议,故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就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
经过其他诉讼,张律师已经协助李先生确认了某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但由于李先生至今未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故张律师决定协助李先生要求当地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后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李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后,委托街道办事处处理李先生的安置补偿问题。某街道办事处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该《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李先生房屋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相关标准。
张律师决定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相关单位按照合理合法的标准,对李先生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张律师在诉讼中提出: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当保证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公正。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补偿决定》对于还房的地点、临时安置费、过度方式等补偿事项未规定明确,系遗漏补偿事项,且未列明无证房屋残值补偿的具体项目、补偿标准和具体补偿金额,系事实认定不清,故该《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 撤销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22日向李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 责令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李先生依法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我们更应关注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充分利用法律救济途径,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