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诉案例】宅基地申请受阻?京康彭晓刚律师助力村民突破困境!

2025-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或者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文先生系湖南省某村村民,在本村一直未能有自己宅基地上的住房,寄居在兄弟屋檐下,随着兄弟家庭成员增多,居住空间日渐逼仄,文先生想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宅基地,但是村委会和组长始终推脱无法组织村民讨论文先生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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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分无奈之下,文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京康律所的工作人员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地梳理案情,文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当即决定委托彭晓刚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彭晓刚律师在接到文先生的案件后,详细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文先生通过EMS快递向镇某府邮寄了监督申请书,请求履行监督义务。但镇某府签收申请材料后对文先生的申请置之不理,于是又向县某府提起行政复议,却以无作为义务为由驳回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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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从不打无准备之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作出的决议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于是将材料整理完备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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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某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确认某府收到文先生的监督申请后未在两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责令某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某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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