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胜诉案例】村民房屋被强拆,京康郝长青律师助力撤销强执决定书!

2025-0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和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韦先生是南宁市某区某村村民,与同村村民交换土地建设案涉房屋,被某府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为由,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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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先生在不知所措之际,从微信公众号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与京康律所的工作人员沟通之后,决定委托郝长青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郝长青律师在接到韦先生的案件后,迅速行动,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韦先生搜集大量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某府辩称:韦先生无权在其他村民集体土地上建房且无任何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已依法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文书,因其未能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对其违法建设房屋强制拆除,于法有据,应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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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长青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反驳:韦先生和同村村民是属于同村不同队,所以有建房资格。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某府在没有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因韦先生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直接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并决定强制拆除,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某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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