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安先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2012年该村被纳入城中村拆迁改造范围,2014年2月安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但至今未获得补偿。也曾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某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都如石沉大海。
安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地梳理案情,安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当即决定委托琚京丰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琚京丰律师在接到安先生的案件后,详细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整理材料之后协助安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某府辩称:其不是补偿安置的主体,且该村于2012年开始改造,至今才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琚京丰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反驳:城中村拆迁改造一般是在政府的主导、批准下进行的,为此辖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城中村拆迁改造中所有被拆迁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安先生所在的村是经政府批准进行的城中村改造,某府作为其辖区政府,对拆迁改造过程中所有被拆过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对安先生提出的在其村拆迁改造过程中未获得安置补偿的申请进行处理,但某府在收到安先生的申请后,未予处理,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某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安先生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