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五条则赋予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您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马先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6亩承包地。2011年,其部分土地因某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虽然省级征地批复仅批准征收其中0.8亩,但马先生的实际6亩承包地自2011年起即被施工方整体占用。施工方不仅圈地围栏,更在土地上堆放大量残土,形成数米高的土堆,严重破坏了土地原貌。

马先生对此深感不公,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在朋友推荐下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尼加提律师为其维权。


尼加提律师在接到马先生的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精准抓住本案的核心焦点,于是协助马先生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邮寄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超范围占用及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马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60日内处理。某分局虽作出《关于群众申请违法占地查处的答复意见书》,但认定土地用途未改变,违法用地事实不存在,拒绝履行查处职责。

于是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尼加提律师指导马先生提供了关键性的历史视频证据,清晰展示了施工期间围栏圈地、残土堆放、地貌被破坏的现场情况,并与现状照片形成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行政机关仅依据土地用途未改变就断定无违法的片面结论。


市政府复议机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经审理认定,施工遗留的残土压占、坑包等现象显著改变了土地原状,影响了土地正常使用,应视为违法占地行为的一部分,且该行为后果持续至马先生投诉时。市自然资源局否认违法占地,属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群众申请违法占地查处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