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胜诉案例】租地建厂何以成违建?京康魏玉春律师力挽狂澜撤销限拆决定!

2025-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但在有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行政效率,会背离程序法定原则,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立案后径直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详细聊一聊这起因违建拆除程序违法被判决责令限期拆除的胜诉案件。


案件事实

隋先生是江西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2013年,案外人汤先生因投资兴建生态农场,与该村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了部分村民的退耕地。2015年,隋先生与汤先生签订《养殖场租赁合同》,承租了汤先生养殖场,租期22年,2038年3月31日止。2021年,隋先生向本村村委会缴纳了二年的管理费6000元,并于当年成立家庭农场,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牧草和牧草加工等经营活动。同时其经营行为得到县人力资源局的奖励。2023年8月1日,镇政府以隋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搭建棚舍行为立案,2023年8月8日,镇政府作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限定隋先生于2023年8月11日前自行拆除该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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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先生面对“如此紧急”的限拆决定顿感手足无措,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魏玉春律师代理本案。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魏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隋先生提供的案件材料和陈述案件事实,确认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涉嫌重大的程序违法;而且我方是基于租赁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其种植牧草和养殖行为也取得营业执照系合法经营行为。确定办案思路后,魏律师指导隋先生向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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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魏律师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以支撑其诉讼请求。首先,他非常专业地指出被告镇政府的限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被告主张的程序性告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其可诉性。其次,魏律师在质证环节有力反驳了被告的证据,指出镇政府未提供完整的行政处罚相关实体和程序调查材料;立案报告表中相关人员没有签署任何意见,不能作为立案和审批的证据。此外,魏律师强调行政机关未履行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告知义务,明显违法等众多涉嫌程序违法之处。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镇政府在立案后径直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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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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